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
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3,08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