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