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214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居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存款之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五股區,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