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犯罪日期│82年6月1日│84年4月26日│82年10月30日起至│││││83年7月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84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84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8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4、1129、1196、│224、1129、1196、│224、1129、1196、│││2167、2226、2352、│2167、2226、2352、│2167、2226、2352、│││4856號│4856號│485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411號│86年上訴字第411號│94年重上更六第196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8月7日│86年8月7日│95年4月1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411號│86年上訴字第411號│96年台上字第39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年8月7日│86年8月7日│96年7月2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6、211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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