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樹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昱樹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昱樹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臺南市○○區○○○路○○○○○號 林佳吟 所經營之梳妝店,欲向林佳吟收取租金時,與林佳吟發生口角,詎李昱樹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林佳吟恫嚇稱:「我來給妳砸店」、「 林北 揍妳」、「林北要讓妳跛腳」(均臺語)等語,以此加害身體、財產安全之言語恐嚇林佳吟,致林佳吟心生畏懼;李昱樹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梳妝店內,以臺語「幹你娘」、「幹你祖媽」(均臺語)等語辱罵林佳吟,足以貶損林佳吟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佳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李昱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3頁),且檢察官、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資料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上開言論,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是在該處自言自語,並非針對告訴人林佳吟為之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於108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臺南市○○區○○
○路○○○○○號告訴人所經營之梳妝店,欲向告訴人收取租金時,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被告即在該梳妝店內稱:「我來給妳砸店」、「林北揍妳」、「林北要讓妳跛腳」(均臺語)等語,並另稱「幹你娘」、「幹你祖媽」(均臺語)等語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33至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佳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62至67頁),並有錄音光碟(偵卷光碟存放袋)、如附件所示本院勘驗筆錄各1份【其中甲男為被告,乙女為告訴人】(本院卷第56至60頁)在卷可參,是前揭事實,應堪認定。
㈡觀之如附件所示勘驗譯文,被告所為言論係在其與告訴人爭
吵間所為,顯係針對告訴人為之。且證人即被告友人 朱天賞 於本院具結證稱:我當時澎湖回來,被告找我一起去向告訴人收房租,被告有進去店裡收房租,我有聽到店裡吵架的聲音,後來我叫被告「回來」等語(本院卷第69至70頁),告訴人林佳吟則於本院具結證稱:被告當時是對著我說的等語(本院卷第65頁)。 益徵 被告所為上開言論是針對告訴人為之,被告辯稱其是在自言自語等語,僅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保護之法益係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免於恐懼之安全與平穩,凡一切足使人生畏怖心理之加害言語或舉動,概屬恐嚇行為,其標準係衡諸一般常人之客觀判斷,不以受惡害通知者之主觀感受為準,亦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本件被告向告訴人恫嚇稱:「我來給妳砸店」、「林北揍妳」、「林北要讓妳跛腳」(均臺語)等語,衡諸社會通念,告訴人聽聞被告上開加害於身體、財產安全之言詞後,確實會達心生恐懼之程度,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行為人在不特定之人
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使人難堪或不快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本件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言論,係在上揭不特定人均可任意進出之梳妝店,應係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又,被告以「幹你娘」、「幹你祖媽」(均臺語)等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依據社會一般通念,實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係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就收取租金事宜發生爭執,不思保持
理性溝通處理,即率爾對告訴人出言恐嚇及公然辱罵,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所為實有不當,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造成告訴人聲譽受損之程度,兼衡其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均已成年,從事營造、土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74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佰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編號│錄音檔時間│勘驗內容│├──┼──────┼───────────────────┤│01│00:00:00│甲男:我知道你六千太貴。│││至│乙女:我原本就有跟你講,你做這做那個...│││00:00:46│(聽不清楚),你喝酒喝到我的客人不││││敢來,你連我的客人都性騷擾。││││甲男:沒關係,是你講的啊!重點是我今天要││││跟你收房租,妳說我性騷擾,妳去告!││││妳給我告啊!去法院大家一起來啊!││││乙女:沒關係啊!我有人證啊!││││甲男:妳有人證,我...││││第三人:大家都是鄰居啊!都認識啊!又不是││││不認識...││││乙女:有認識?有認識就能對我這樣嗎?我瑞││││峰(音譯)不在,他這樣…要邀我做││││甚麼!││││甲男:不要再說你 瑞峰 ,啊妳現在的意思是││││不付就對了!││││乙女:我不付啦!││││甲男:吼,妳不付齁,好啊!沒關係啊!大家││││走看看啊│├──┼──────┼───────────────────┤│02│00:00:47│甲男:妳走走看啊!房東不可能跟你那樣啦!│││至│乙女:走啊│││00:01:11│甲男:房東已經跟我講好了啦!││││乙女:嗯,去講啊!││││甲男:吼!這麼硬,齁沒關係啊!││││乙女:我寧願給房東也不要給你啦!││││甲男:好啊!是不是!我說我要給你收,就是││││一碼歸一碼,啊你敢說我給你性騷擾││││怎樣,沒關係,你去法院告我啊!你有││││證人,這證人兩個在這,當天兩個人││││在這裡。││││乙女:不好意思,不是這兩位喔!是 阿娥 喔!│├──┼──────┼───────────────────┤│03│00:01:12│甲男:吼,沒關係!│││至│乙女:你看見阿娥,就給人家性騷擾,你說│││00:01:50│人家奶大喔!││││甲男:對,哪一位阿娥啊?哪一位阿娥啊?││││乙女:哪一位阿娥啊?住在那的阿娥喔││││甲男:奶大有要很重要嗎?我說奶大有很要重││││要嗎?吼││││第三人:唉,這樣也要刁難││││乙女:說奶大就是性騷擾啦!││││甲男:吼吼,沒關係啊!││││乙女:你沒有這樣說過嗎?││││甲男:你去告你去告啊!去告去告啊!││││乙女:你說你給我邀要做甚麼?一起連拉著我││││,我人已經在裡面了,還拉我。││││甲男:我會拉你?││││乙女:你沒拉我嗎?││││甲男:齁,沒關係,你話都隨便亂說耶!啊││││...││││乙女:甚麼我話都隨便亂說!不要喝酒還講這││││種話。││││甲男:齁啦!不要說我喝酒啦,我就算有喝酒││││我還是很穩的坐在這啦,你去法院告││││我啦!啊……這樣就好啦!│├──┼──────┼───────────────────┤│04│00:01:51│乙女:你連我的客人兩天前…(聽不清楚)│││至│甲男:這很簡單啦!你的客人!這很簡單啦!你│││00:02:19│去告我就好啦,我的兩個證人在這啦!││││我知道這兩個啦!││││乙女:這兩人不是證人喔,││││甲男:嗯為甚麼不是證人?││││乙女:這兩人走後,你在這現邀我喔!││││甲男:齁沒關係,好啦好啦││││乙女:這樣就算了,你拿三千塊要叫我……││││,你不要再辯了!不要再辯了!拿兩千││││要叫我…(聽不清)││││甲男:不要做了!我要砸店啦!││││乙女:你有膽子就給砸砸看啊!││││甲男:我說的到做得到啦!││││乙女:你砸砸看啊?││││甲男:我砸囉!││││乙女:你給我砸砸看啊!│├──┼──────┼───────────────────┤│05│00:02:20│甲男:幹你娘!不然你現在是怎樣?你現在是│││至│大尾喔?│││00:02:57│乙女:你有膽就給我砸砸看啊!││││甲男:蛤,你大尾囉?││││乙女:你是男人…(聽不清楚)││││甲男:林北要揍你!林北要讓你跛腳!你大尾││││逆?你是沒看過壞人逆?幹你娘,你││││現在是怎樣!兩個證人在這裡啦,出去││││,幹你娘!││││乙女:沒關係阿,你繼續罵啊!││││甲男:繼續罵?這是大家講好的,林北租你多││││少,我給房東租三千,我裝潢給你...││││(聽不清楚),你說你沒錢,我說讓你││││分,我六千收回來,我就丟給你了!││││乙女:我有說要給你…(聽不清楚),你不要││││喝酒就在那邊亂啦!││││甲男:啊你不要在那邊啦…(聽不清楚)││││乙女:你不要喝酒就在那邊啦...│├──┼──────┼───────────────────┤│06│00:02:58│甲男:靠北,不然你現在是想怎樣?現在是想│││至│怎樣?│││00:03:30│乙女:要怎樣?要怎樣都沒關係啊!││││甲男:沒關係?...(聽不清楚),幹你祖媽!你││││在錄音!你在錄音我知道啦!││││乙女:你繼續告啊,你只要罵我一字,你就││││有事了啦!你繼續罵啊!││││甲男:有事?.....(聽不清)你自己要攪和在││││一起的││││乙女:我要攪和在一起的啊!││││甲男:我跟你說啦房東的契約在我這啦!在這││││啦,你要不要看!││││乙女:攪和甚麼?我知道你那天叫房東來跟││││你一起打契約。││││甲男:不要在那邊說房東,哪時候啦?││││乙女:早就不和你...(聽不清楚)││││甲男:連你都知道,啊都你在決定的喔!││││乙女:嗯,我在決定?│├──┼──────┼───────────────────┤│07│00:03:31│甲男:啊你現在是在給人(霸)佔不要....│││至│,我告訴你六千!就是房東在跟你收的│││00:04:08│啦!││││乙女:我就是要給房東,我就是不給你啦!││││甲男:好啦!││││乙女:我不可能給你啦!││││甲男:好啦好啦,我們就是沒關係啦!(日語)││││,要不然你就是正常的繳啦!││││乙女:我就是不想要你來這啦,請你出去!││││甲男:你說這句話後,我就沒來了。││││乙女:我錢不想要給你啦!你繼續要給我性騷││││擾,我一樣繼續告你,你剛罵我,我││││一樣告你啦!││││甲男:啊你去告啊!││││乙女:你現在看看啦,你這旁邊都是違章的││││啦,我順便一起告啦。││││甲男: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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