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崑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崑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崑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於民國98年4月7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793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4年,並應於99年12月30日前向國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於98年8月18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受刑人於99年12月30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到案履行,受刑人表示無法履行向國庫繳納80萬元,並於應訊答稱:「願意撤銷緩刑入監服刑」,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未履行緩刑條件,堪認其所為,已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緩刑宣告之原因,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侯崑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於民國98年
4月7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793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4年,並應於99年12月30日前向國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於98年8月18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受刑人於99年12月30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到案履行,受刑人表示無法履行向國庫繳納80萬元,並於應訊答稱:「願意撤銷緩刑入監服刑」,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未履行緩刑條件,堪認其違反原確定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亦足認其守法意識淡薄,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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