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黃蕙娜 (即 黃狄亞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來慧┌─────────────────────────────────────────────┐│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38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119││├──┼──────────────┼──────────────┼───┼────┼───┤│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98││├──┼──────────────┼──────────────┼───┼────┼───┤│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53││├──┼──────────────┼──────────────┼───┼────┼───┤│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67││├──┼──────────────┼──────────────┼───┼────┼───┤│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163││├──┼──────────────┼──────────────┼───┼────┼───┤│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97││├──┼──────────────┼──────────────┼───┼────┼───┤│0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53││├──┼──────────────┼──────────────┼───┼────┼───┤│000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5││├──┼──────────────┼──────────────┼───┼────┼───┤│001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