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任遠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