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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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8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楊順一 」簽名及捺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順吉於民國93年10月19日下午3時5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鎮0000000市○○○路○○○號前,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竟為規避酒駕刑事責任,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至晚上9時52分許,先後在上開查獲地、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冒用其胞兄楊順一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簽「楊順一」並按捺指印、掌印,足生損害於楊順一及刑事偵查機關對於刑事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於105年
1月1日,被告在苗栗縣○○鎮○○路與龍山路交岔路口,因另涉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為警查獲,經比對前後案件指紋卡、役男指紋卡而循線查獲,被告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距被告上開偽造署押、行使偽造文書行為時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顯已完成,而以105年度偵字第2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楊順一」簽名及捺印,爰依刑法第21
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刑法第40條第2項於94年2月2日修正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理由為:「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僅在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常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等)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及決議內容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楊順吉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為警方於93年10月19日查獲後,冒其胞兄「楊順一」之名應訊,並在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楊順一」之簽名及捺印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05偵2834卷第7頁至第10頁、第47頁至第48頁反面),核與證人楊順一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
5偵2834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且附表編號4所示之「楊順一」之指紋卡片經送驗結果,與被告之指紋相符,有苗栗縣警察局105年3月31日苗警鑑字第1050013773號函附卷可稽(見105偵2834卷第15頁),而本案被告楊順吉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故上開偽造之簽名及捺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數量│├──┼────────────┼─────────────┤│1│偵詢(調查)筆錄第一次1│「楊順一」之簽名2枚、指印│││份。│4枚。│├──┼────────────┼─────────────┤│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通知│「楊順一」之簽名2枚、指印│││書2份。│2枚。│├──┼────────────┼─────────────┤│3│口卡片1份。│「楊順一」之簽名1枚、指印││││1枚。│├──┼────────────┼─────────────┤│4│指紋卡片1份。│「楊順一」之指印22枚(聲請││││書誤載為20枚)、掌印2枚。│├──┼────────────┼─────────────┤│5│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楊順一」之簽名1枚、指印│││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1枚。│││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6│生理平衡檢測表1份。│「楊順一」之簽名1枚、指印││││1枚。│├──┼────────────┼─────────────┤│7│訊問筆錄1份。│「楊順一」之簽名1枚。│├──┼────────────┼─────────────┤│8│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應行注意│「楊順一」之簽名1枚。│││事項通知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