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債務人 康培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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