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996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告 鐘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6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77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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