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持有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點五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點六六二公克),屬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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