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 蔡金排尚新 工程行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文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1,133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6,66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張芸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