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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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 蔡金排 即 尚新 工程行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文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1,133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6,66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