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峻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維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已因本院執行處北院隆98司執助黃字第3807號移轉命令,而取得第三人 陳信銓 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確實金額為多少?,該裁定於98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