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債權人即聲請人 王淑瑩 相對人 盧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25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1份在卷可憑。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