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亭汝 、 林彥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請求之依據(契約書上載為0%)。
二、提出加速條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