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3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