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杜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杜靜儀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7,066元。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
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
311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8年7月26日起以本金27,06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詎債務人自108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8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靜儀│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27,066元││7月26日起││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