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及恐嚇等案件,先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8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15日(經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嗣因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開案件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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