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5月,並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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