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聲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李彥群 律師相對人 宋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三八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壹仟零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10,4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存字第383號辦理提存。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
103年度聲上字第2號裁定及士林地院103年度存字第383號提存書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陳容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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