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簡字第1720號),本院於民國99年
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應各更正為「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理由部分如下:被告有刑之加重及減輕情狀,應依刑法第71條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部分顯係漏列印,依前開說明,自應各更正為「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理由部分如下:被告有刑之加重及減輕情狀,應依刑法第71條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國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