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芳選任辯護人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律師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第五頁第五行及其正本第五頁第六行關於「100年10月29日」部分,應更正為:「99年10月29日」;另原判決之原本第五頁第六行及其正本第五頁第七行關於「100年10月21日」部分,應更正為:「99年10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記載部分,均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