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湳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冠伶 送達代收人陳冠伶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之住居所地分別係在台北縣○○鎮○○路○○○號○○鎮○○○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