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9月21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455│署104年度偵字第2455│署104年度偵字第2946│││6、25252號│6、25252號│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05年度中交簡字第68││事││29、1632號│29、163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聲請書誤載為104年│││││10月12日,應予更正)│10月12日,應予更正)││├─┼─────────┼──────────┼──────────┼──────────┤││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05年度中交簡字第68││判││29、1632號│29、163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105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386│署105年度執字第2386│署105年度執字第3889│││號(編號1、2定應執│號(編號1、2定應執│號│││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