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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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涉犯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乙○○被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