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然調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元(即房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