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金字第29號原告 許金玫 被告 黃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附民字第85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利息,後減縮聲明如後開原告聲明所示(見卷第40頁反面),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購買澳幣辦理定期存款以賺取利息及匯差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不詳時、地,對原告佯稱:有學長在渣打銀行擔任主管,可以較為優惠之匯率購入澳幣,且可代為操作,投資可獲配利息並可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交付現金或匯款等方式,將如附表「金額」欄所示部分金額交付被告或匯入被告銀行帳戶,被告得款後,為取信原告,將部分款項發放予原告,並佯稱:該筆款項係投資利息云云,接續施用詐術,致原告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持續加碼投資,將如附表所示「金額」欄所示其餘金額交付被告或匯入被告指定金融帳戶,而為被告花用殆盡。原告合計交付被告240萬元,扣除取回31萬元,尚餘209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如聲明所示之金額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單為證(見附民卷4-9頁)。被告涉犯如原告前揭主張之詐欺犯行,詐得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業經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處有期徒刑1年6月,尚未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訴卷第7-25頁)。被告於刑事程序對於前揭犯行坦承不諱,本件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不法詐取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240萬元,扣除原告取回31萬元,尚餘209萬元,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損害,自屬有據。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民國106年11月7日送達被告(送達回證見附民卷第10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馨云┌─────────────────────────────┐│附表│├──┬───┬───────┬────┬────┬────┤││許金玫│104年11月4日│110萬元│ 黃阿美兆 │見核交卷││││││豐銀行帳│第10頁、││││││戶│25294號│││││││偵卷第70│││││││頁。│││├───────┼────┼────┼────┤│││104年11月5日│22萬元│黃阿美兆│見核交卷││││││豐銀行帳│第10頁、││││││戶│25294號│││││││偵卷第71│││││││頁。│││├───────┼────┼────┼────┤│││104年11月10日│22萬元│黃阿美兆│見核交卷││││││豐銀行帳│第10頁、││││││戶│25294號│││││││偵卷第72│││││││頁。│││├───────┼────┼────┼────┤│││104年12月9日│44萬元│黃阿美兆│見核交卷││││││豐銀行帳│第10頁反││││││戶│面、2529│││││││4號偵卷│││││││第73頁。│││├───────┼────┼────┼────┤│││105年1月4日│33萬元│黃阿美兆│見核交卷││││││豐銀行帳│第10頁反││││││戶│面、2529│││││││4號偵卷│││││││第74頁。│││├───────┼────┼────┼────┤│││105年1月26日│9萬元│黃阿美兆│見核交卷││││││豐銀行帳│第11頁、││││││戶│25294號│││││││偵卷第74│││││││頁。│││├───────┼────┴────┴────┤│││小結│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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