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調字第55號聲請人 王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正 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明正之全體繼承人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共有人數共計43人,且多數共有人死亡,繼承情形不明,而分割共有物需全體共有人合意,始有調解成立之可能,本件相對人人數眾多,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均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