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0號原告 黃碧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 黃玉林
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5,640元【計算式:(系爭755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8,720元/平方公尺×面積72平方公尺)+(系爭756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0,500元/平方公尺×面積66平方公尺)+(系爭46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19,600元)+(系爭49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55,200元)=5,27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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