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敬汶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歷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繼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兼就其中部分罪刑擇定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就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10月2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28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5年6月19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