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債權人 嚴淑美 即美味海鮮小吃上列債權人嚴淑美即美味海鮮小吃因與債務人 王玉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嚴淑美即美味海鮮小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本件合會是否繼續進行;如是,則非屬民法第709條之9情形,債權人尚不得請求全部會款,是請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自何年月日請求(抑或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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