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 相對人兆勝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勝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74,848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0年5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4.560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797,307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㈡敘明本件由本院管轄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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