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周豪君 即掄元實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45,477元(其訴之聲明為給付美金68,137.14元,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6年6月29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30.02元換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