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及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茲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及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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