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慧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慧君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系爭債權,前經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9323
7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現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