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邱淑敏 債務人 林春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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