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債權人天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嘉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美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本件債務人所有標的○○○區○○段4264、4293建號之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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