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函暨所附被告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五月三日甲○清執寅緝字第七七九號通緝書為證,足堪信實。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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