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請人 宋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 徐儷玲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高孟焄法官邱瑞祥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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