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9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趙紹凱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趙紹凱(下稱抗告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11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抗告人誤用「上訴」,視為抗告),因未附具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見本院卷第11頁),程式有所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3日由在監之抗告人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1、23頁);惟抗告人已逾本院所定之5日期限,迄今仍未補正,爰依前揭規定,認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