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國維 被告 林亭君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麻敏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