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佩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源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麗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源福
羅偉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