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77號反請求原告 林松宏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反請求被告 石孝珊 訴訟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林松宏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5215元,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可考,惟反請求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佐,反請求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