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83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陳俞

被告 陳信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安平區,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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