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2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4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7月3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