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錢薇㚤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8年11月17日止累計51,852元未給付,其中48,071元為消費款;2,581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錢薇㚤│民國108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8071││月1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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