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戊○○
庚○○被告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
甲○○丙○○丁○○上列被告因90年度自字第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己○○、甲○○、丙○○、丁○○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