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320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差額新台幣伍佰元整(請勿寄現金)。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