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伊莉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複代理人 鄭道樞 律師被告 張蕾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4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6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蕾因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陳伊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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